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 莊雅玲 訴訟代理人 賴傳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