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53號原告 黃鴻龍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光大廈管理委員會陳睦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陸萬零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肆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邱筱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