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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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三三二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代理人 葉柳吟 相對人即債務人群達電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理由欄第二項中關於「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之記載,應更正為「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官黃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