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投簡字第14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林銘章
被   告  陳呂美麗

訴訟代理人  陳振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明宏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貳拾玖萬壹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明宏之遺產
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新臺幣(下同)291,157元,及自民國96年4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99%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5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訴狀
送達後,於本院10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時減縮聲明為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債務人陳明宏於93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40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6月25日起至100年6月25日止,以每
一個月為一期,於借款後分84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5日
攤還本息,利息按年利率5.99%計算,延遲履行時除按上開
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
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照原貸利率之二成加付
違約金。詎陳明宏自96年4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
欠291,157元未清償。茲債務人陳明宏已於96年2月2日死亡
,被告陳振福、陳呂美麗分別為陳明宏之父、母,為陳明宏
之繼承人,亦未拋棄繼承,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明宏之遺
產範圍內,對於被繼承人陳明宏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
此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陳明宏雖與被告設籍於同一戶,然其於93年以前
即在板橋上班,並未與被告同住,被告不清楚其有向銀行貸
款,陳明宏於往生前也沒有交代,過了一、二年銀行才催討
,陳明宏亦未留有遺產,被告僅領一些撫恤金,但已於辦理
後事時花用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借款約定書
、帳務明細、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101年12月11日
投院平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附卷為證,且為被告所不
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按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8年
5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
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
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
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民法繼承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定有明文。又限定繼承之
繼承人,仍應繼承被繼承人之債務全額,僅以因繼承所得之
遺產為限度,負償還責任,即限定繼承人非無債務,僅其責
任有限而已;限定繼承債權人,得就債權全額為裁判上及裁
判外一切請求,惟債權人起訴請求,繼承人如提出限定繼承
之抗辯時,法院應為保留的,即於繼承財產限度內為給付之
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992號、86年度台上字第25
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與被繼承人陳明宏並未同居
共財,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原告請求被
告應於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尚無不合。被告雖
辯稱被繼承人陳明宏並未留有遺產等語,惟未舉證以實其說
,且依前揭說明,被告並非不繼承被繼承人之債務,被繼承
人之債務亦不因限定繼承而消滅,僅被告以繼承所得遺產為
限,就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有限之償還責任而已,至於被繼承
人有無遺產,僅係得否對之執行受償之問題,對於所負限定
繼承之有限責任,不生影響,法院仍應於繼承財產限度內為
給付之判決。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陳明宏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291,157元,及自
96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99%計算之利息,
暨自96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3,200元,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
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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