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調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462號
原   告 好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蘭香
被   告  廖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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