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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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46號
反訴原告 古芳城
訴訟代理人 曾貴爵
反訴被告 郭千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4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
定已於102年5月10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
可稽,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