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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