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二四О號
自訴人丙○○被告甲○○原名 葉甲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查該被告之犯罪是否成立,應以其另犯之侵佔罪是否成立為斷,而該案經起訴,並繫屬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零零一號),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命應於其判決確定以前停止審判,茲查上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有判決書正本附卷足憑,依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應繼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春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