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盧文繹受刑人王雅珠右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盧文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具保人盧文繹因被告王雅珠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釋放被告。茲以該被告王雅珠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後,經檢察官通知執行,然竟逃匿,無法拘提到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麗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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