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第二○七八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送被告甲○○
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 鄭頌慶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玖拾肆萬陸仟伍佰伍拾玖元,折合新台幣
貳佰捌拾叁萬玖仟陸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肆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捌仟叁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叁佰伍拾叁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並檢附相關的原始簽帳消費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沈揚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清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