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77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縣坪林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金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宜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玉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三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八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四五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黃秀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