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小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梁孟儀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叁仟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滕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