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字第878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87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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