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5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鎮○○路○○號,此有其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分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規定,應予
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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