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13號
原 告 偉揚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部分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本票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
3,500,000元於超出2,800,000元部分之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
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
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