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沙小字第14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豪聖
陳鼎樺
紀淑雅
被 告 賴雪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 伍仟壹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貳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
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貳拾參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