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㈡請補繳最新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高建民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㈡請補繳最新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