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0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謝味鈞
被   告  蕭林雲麗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雄簡字第20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年3月16日
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美芳
  書 記 官 林雅婷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 陸仟玖佰肆拾 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明細、債權讓與
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依法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美芳
法官林雅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雅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