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32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綸
被 告 江翊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七
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陸佰捌拾捌元應由被告負擔
,其餘應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
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2月28日15時45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車,行經宜蘭縣台九線148公里處時,因行駛
不慎,致撞上原告承保訴外人東宜汽車貨運公司所有,訴外
人 陳智豪 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下稱系爭
車輛),因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6,693元(其
中工資2萬0,500元、零件1萬6,193元),乃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
為判決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
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
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
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末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
,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
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
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統一發票、
行照、估價單、車損照片等資料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向宜
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可憑,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堪信為真。基此,原告本於上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
爭車輛修復費用,應屬有據。
(三)又據原告所提之估價單,其修復費用為3萬6,693元(其中工
資2萬0,500元、零件1萬6,193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
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依行政院所頒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運輸業用
客車、貨車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
之438,惟折舊累積額總合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
之九,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
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
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茲查
,系爭車輛係於103年1月15日出廠使用(行車執照僅記載出
廠年月,未載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車執
照影本附卷可稽,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05年2月28日,系
爭車輛已使用2年2月,是原告就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
償之範圍,扣除折舊之後,應以4,741元(折舊計算式詳附
表)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2萬0,500元,合計為2
萬5,241元。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萬5,24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7年2月3日(見本院卷第32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
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688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應由
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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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金額│折舊後金額│
├───┼──────────────┼──────────┤
│第一年│16,193×0.438=7,093│16,193-7,093=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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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9,100×0.438=3,986│9,100-3,986=5,114│
├───┼──────────────┼──────────┤
│第三年│5,114×0.438×(2/12)=373│5,114-373=4,7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