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85號
原 告 許志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園交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