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459號
原 告 邱智群
被 告 安毓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潭
訴訟代理人 林忠泰
被 告 劉世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
21日下午2時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