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條第5項規定:
「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撫養義務之人。」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建清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說明聲請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議後之還款狀況。
三、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四、提出聲請人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成立之保證契約。
五、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款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帳號最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需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訖期間為何,並應提出最近2年內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七、提出聲請人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並提出5年內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
八、陳明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九、提出聲請人近2年之稅捐資料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說明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及計算方式。
十一、提出聲請人現租房屋之完整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
十二、說明聲請人自96年4月迄97年2月有無工作收入,並提出證明文件﹔如無工作,則應釋明為何未工作之原因。
十三、提出車牌號碼000-00車輛之報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