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3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法條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且均案經確定而迄未執畢。各詳如附表之所示。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月│├─────┼───────────┴───────────┼───────────┤│曾否與他罪│編號曾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08號裁定│否││合併定其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執行之刑│││├─────┼───────────┬───────────┼───────────┤│犯罪日期│96年8月16日│96年6月23日│96年11月1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96年毒偵字第2266號│96年毒偵字第1446號│96年毒偵字第2826號││其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6年度訴字第785號│96年度訴字第673號│97年度訴字第151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11月14日│96年12月20日│97年2月27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6年度訴字第785號│96年度訴字第673號│97年度訴字第151號│││號│││││判決├─┼───────────┼───────────┼───────────┤││確││││││定│96年12月10日│97年1月17日│97年4月7日│││日││││││期││││├───┴─┼───────────┼───────────┼───────────┤│備註│基檢96年度執字第2829號│基檢97年度執字第426號│基檢97年度執字第12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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