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更(一)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一)字第9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建中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71號,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張惠立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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