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8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玉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徐瑞娥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為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瑞娥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人徐瑞娥業於民國100年4月25日出境,有本院100年7月13日依職權查詢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附卷可稽,是債務人徐瑞娥既已出境,對之送達即須於國外為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