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3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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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3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21條第
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4年9月26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2月26日、95年2月26日各延長羈押1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4月2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王啟明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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