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532號
原   告  胡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淑燕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主
張被告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經
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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