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9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9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家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1,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
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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