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9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家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1,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
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