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7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鍾焜泰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維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6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