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830號
原   告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李佳真 律師
被   告 探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祥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原告曾聲請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
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7,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1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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