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及理由欄所記載之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柒佰參拾元」,應更正為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分割共有物,應以原告所受之利益計算其訴訟訴訟標的價額,而非以分割之共有物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得聲請本院裁定返還,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