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強制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9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威龍律師上列被告因強制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謹翊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強制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9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威龍律師上列被告因強制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謹翊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