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19號原告 廖烱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立翔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因可通行同段第143地號土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被告黃立翔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