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小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小字第183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鍾佳誠 被告 魏淑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