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黃啓瑞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黃啓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11罪,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請求爰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故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有聲請權,受刑人不得為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82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依法應由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方屬適法,至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僅得請求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從而,本件受刑人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方 柔尹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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