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255號原告 汪亞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冠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於訴之聲明中所述之本票影本或本票號碼。
二、原告於起訴狀內所述之本院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全部影本或案號。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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