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03號原告 游淑蘭
游淑月 游智雄鄭玉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複代理人 唐雨瑄 律師被告 朱美姿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 律師
劉家榮 律師複代理人 陳婉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8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之原因關係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08年4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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