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5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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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三八0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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