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59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五九九號
  原   告 丙○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情形,茲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路○○○號十九樓之四及十九樓
之六兩棟房屋,每月應繳管理共為新台幣(下同)四千六百七十六元,自民國八
十六年七月起至九十年四月止,已逾四十六期未按期繳納,共計二十一萬五千零
九十六元未繳,屢經催討均拒不給付且行方不明,為此乃訴請判命被告應給付二
十一萬五千零九十六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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