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保險小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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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保險小字第二二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訴訟代理人  王裕元
  被   告 乙○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成秀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邱基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張家瑜

歷審裁判

  • 高雄簡易庭 90 年度 雄保險小 字第 22 號裁定(90.08.2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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