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簡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五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凃秀怡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金娥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六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日,召組每會為二萬元之民間互助會二會
,原告各參加一會,嗣被告於第九會時即無故停會,原告至停會時已繳交三十
六萬元,事後兩造協議,由被告按月清償三千元,詎被告僅償還二個月共六千
元後,即未依約履行,按期清償,為此,本於兩造協議,提起本訴。
(二)被告則聲明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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