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簡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八О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棟
  訴訟代理人  鍾博勳
  送達代收人  陸淯鈴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玖萬玖仟肆佰陸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佰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除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
0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繳款截止日前
向原告清償。詎被告自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發卡日起至九十年六月十二日止
(最後繳款截止日為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消費記帳共計新台幣(下同)三
十九萬九千四百六十元(本金三十八萬二千零九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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