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4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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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四一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廉蕙琦
  訴訟代理人  邱慶輝
  被   告 中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許秀絨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零肆拾參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計新臺幣(下同)二十五萬六千
零四十三元之支票二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後竟均遭退票,爰本於票
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而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且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可視同自認,因此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
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
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附表:
┌──┬───────┬─────┬────┬─────┬──────┐
│編號│付款人│面額│發票日│票據號碼│提示日│
│││(新台幣)│(民國)││(民國)│
│││││││
├──┼───────┼─────┼────┼─────┼──────┤
│一│彰化商業銀行清│一十三萬元│九十年五│BC240│九十年五月三│
│  │水分行││月三十一│5046│十一日   │
││││日  │││
├──┴───────┼─────┼────┼─────┼──────┤
│二│同右     │一十二萬六│九十年四│BC240│九十年四月三│
│  │   │千零四十三│月三十日│5045 │十日  │
││ │元   │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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