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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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3號抗告人 杜彩盈 相對人 李淞富 相對人 張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淞富、 張義間 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何佩陵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