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易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111號上訴人 朱勇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蔡明豪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
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羅培毓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