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秀玲 代理人 徐明珠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更生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請提出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薪資存摺影本、薪資條等)
二、請提出個人必要支出費用之數額、原因及種類等之證明文件。又每月支出必要費用除膳食、交通費用、醫療費、保險費外,是否尚有其他支出?若有,亦請提出支出項目、金額及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父 徐新雄 、母 龔月春 最近二年(即民國98、99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聲請人之父徐新雄、母龔月春現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並陳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即兄弟姊妹)之扶養費如何分擔。
五、請敘明是否有購買股票、基金等交易情形,及提出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區○○○路○○○號11樓,電話:00-00000000)所出具之98年1月迄今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若無,則請該公司出具98年1月迄今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六、請提出聲請人96、97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請說明96年2月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後,何時開始毀諾?並請以具體數字說明協商成立前2年及後2年薪資及其他一切所得變化之情形,並提出相關之證據釋明何以其毀諾係不可歸責於聲請人。
八、委任狀正本。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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