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55號原告 徐和鐸
徐宇賢 徐伃嬿 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48,9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