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56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雨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650號、104年度營毒偵字第26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石雨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