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調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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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73號
聲請人 黃滙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均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狀上僅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帳戶)之所有人列為被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而經本院已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查得帳戶所有人並查址,此有該公司檢送之帳戶基本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可稽,相關資料可來本院聲請閱卷(請先與書記官約時間),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