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53號原告永大實木地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聖爭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路士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叁萬壹仟肆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叁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李彥廷